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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中国科学院文学艺术联合会章程

(审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科学院文学艺术联合会是在中国科学院(以下简称中科院)直属机关党委领导下的群众文艺团体,是中科院繁荣科技文化、创新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组织中科院广大文学艺术爱好者,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文化自信,紧跟时代步伐,围绕科技创新实践,不断提高中国科学院干部职工文学艺术水平,推动中科院创新文化建设,丰富广大职工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为实现“四个率先”目标、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本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坚持弘扬主旋律、发挥正能量、提倡多样化的基本要求。尊重文艺工作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科学创新文化发展、科学文化研究。努力创作反映科学思想、科学精神,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本会对各团体会员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职能。通过组织团体会员开展人员培训、文艺创作、文艺演出、成果展示、对外交流等项活动,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各团体会员积极为院属各基层单位培训文艺活动骨干,协助和指导基层单位开展群众性的文艺活动。

第六条  组织团体会员积极参加我院、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以及社区举办的演出和展览活动。

第七条  表彰、奖励优秀团体会员、先进个人及优秀文艺作品,培育和扶持德艺双馨的文艺人才。

第八条  加强同院内外各文学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联系与交流,适当吸收院外有影响的艺术家作为文联和各协会的顾问、会员,促进本会团体会员工作和艺术水平的提高,并增进友谊和团结。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全院性的单项文艺协会凡承认本会章程,经申报并获得批准的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本会所属各单项文艺协会可根据各自规定吸收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应以在职职工为主。

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1.团体会员的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并实施监督。

2.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各项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活动,向本会汇报工作。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一条  本会在中科院直属机关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并以团体会员方式参加中国文学艺术联合会和中国作家协会。

第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理事大会。全体理事大会每届举行一至二次,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三条  理事由各团体会员和院属单位推选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荐连任。根据工作需要主席办公会可适当增补理事或邀请特邀理事。

第十四条  全体理事大会的职责是:审议通过本会章程;审议通过本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决定聘请顾问、名誉主席;审议本会财务工作;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六条  本会实行主席办公会制度,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办公会,在全体理事大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工作。

第十七条  本会设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秘书长会议,推进本会工作进展,落实主席办公会决定的各项议案。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于院直属机关党委、科学传播局、院工会和有关职能局的拨款,院属企业的资助、项目经费、社会捐助等。本会所属各单项协会可收取个人会员会费。

本会经费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执行预决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会简称院文联;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英文名称为: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CAS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主席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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