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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中国科学院文学艺术联合会章程

(审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科学院文学艺术联合会是在中国科学院直属机关党委领导下的群众文艺团体,中国科学院繁荣科技文化、创新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组织中国科学院广大文学艺术爱好者,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文化自信,紧跟时代步伐,围绕科技创新实践,不断提高中国科学院干部职工文学艺术水平,推动中国科学院创新文化建设,丰富广大职工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为实现“四个率先”目标、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本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坚持弘扬主旋律、发挥正能量、提倡多样化的基本要求。尊重文艺工作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科学创新文化发展、科学文化研究。努力创作反映科学思想、科学精神,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本会对各团体会员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职能。通过组织团体会员开展人员培训、文艺创作、文艺演出、成果展示、对外交流等项活动,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各团体会员积极为院属各基层单位培训文艺活动骨干,协助和指导基层单位开展群众性的文艺活动。

第六条  组织团体会员积极参加我院、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以及社区举办的演出和展览活动。

第七条  表彰、奖励优秀团体会员、先进个人及优秀文艺作品,培育和扶持德艺双馨的文艺人才。

第八条  加强同院内外各文学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联系与交流,适当吸收院外有影响的艺术家作为文联和各协会的顾问、会员,促进本会团体会员工作和艺术水平的提高,并增进友谊和团结。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全院性的单项文艺协会凡承认本会章程,经申报并获得批准的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本会所属各单项文艺协会可根据各自规定吸收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应以在职职工为主。

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1.团体会员的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并实施监督。

2.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各项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活动,向本会汇报工作。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一条  本会在中国科学院直属机关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并以团体会员方式参加中国文学艺术联合会和中国作家协会。

第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理事大会。全体理事大会每届举行一至二次,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三条  理事由各团体会员和院属单位推选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荐连任。根据工作需要主席办公会可适当增补理事或邀请特邀理事。

第十四条  全体理事大会的职责是:审议通过本会章程;审议通过本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决定聘请顾问、名誉主席;审议本会财务工作;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六条  本会实行主席办公会制度,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办公会,在全体理事大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工作。

第十七条  本会设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秘书长会议,推进本会工作进展,落实主席办公会决定的各项议案。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于院直属机关党委、院工会和有关职能局的拨款,院属企业的资助、项目经费、社会捐助等。本会所属各单项协会可收取个人会员会费。

本会经费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执行预决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会简称院文联;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英文名称为: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CAS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主席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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